包外維修費用總則
第一條: 本規定適用范圍:
從事“家電”品牌電器產品,包括空調、廚衛、顯示器、洗衣機、電視、電冰箱及商業等家用電子電器設備的維修單位。
第二條: 費用構成:
顧客應支付的費用=維修費+上門費+零件費
1. 維修費:是指維修人員對所修產品進行檢查、修理、調試、增加功能所產生的勞動支出,儀器設備消耗,折舊費用總和。
2. 上門費:是指維修人員自辦公地點出發到顧客家的路程費用。(具體請參照上門費基準)
3. 零件費:指維修人員在修理某種產品過程中,所消耗的材料和確需更換的零部件費用總和。
第三條: 計算維修費用必須遵循的原則:
1. 包外維修費:按調試、小修、中修、大修分類收費。 四類修理主要特征如下:
1)調試:非機器本身零部件引起的不良,通過功能設置,軟件更新或者外部調整即可正常使用。
2)小修:故障現象明顯,故障原因可直觀或通過簡單檢測即可查明,且零部件易于更換。
3)中修:故障現象不明顯,維修需要進行理論分析并利用儀器儀表進行檢測、技術難度較大同時所花工時較多
4)大修:符合下列特征之一者屬大修。
① 所修產品某功能性能不良、故障現象不穩定,故障原因涉及部位在兩處以上,需用儀器儀表多處檢測 并綜合判斷,才能確認故障部位。
② 需要更換的零部件,拆卸程度復雜,裝配時間長,且技術難度高。
③ 經分析、檢測后,需要更換PCB上的集成電路、二極管、三極管等零件級部品,或需用專用設備檢測后 更換價值比較高的器件,而且更換上述器件的技術難度高、專業性強、風險大。
2. 零件費:是指修理某種產品的過程中,所消耗的材料和確需更換的零部件費用。零件價格以當地維修點報價表 購買價格為準。
第四條: 送修的產品,顧客自己將產品送至維修部進行維修,維修完畢只收取維修費、零件費;上門服務的產品,當已檢查出故障原因,而顧客拒絕維修時,可按對應類別收取上門服務費及檢測費用;維修人員檢測后發現非產品原因導致的故障,收取上門費及檢測費用;未查出故障原因,或因缺少設備材料導致無法修復的,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五條: 產品維修要確保質量,修復后應有三個月包修期。在包修期內,屬原維修同部位、同性質故障,致使原維修使用材料或配件損壞,返修時應免費更換修復。不屬于原維修部位故障的仍按規定收費。
第六條: 本規定所列修理收費標準為合理性收費標準,各特約維修服務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并執行,不得高于本標準收費。凡違反本規定者,由維修部嚴肅處理。